返回

义贤要闻

义贤律师助力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完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6日下午12:31 作者:义贤编辑

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李某诉河北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中钢设备”)、杭州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对中钢设备的诉讼请求。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下称“义贤所”)赵海娟、刘江川宇两位律师作为中钢设备的代理人,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客户赢得胜诉,彰显了出色的争议解决能力。


案件源于2024年6月24日的一起施工安全事故。李某在河北省涉县某工地施工时,因踩踏河北某公司施工区域未设防护的孔洞坠落受伤。事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钢设备等三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6万余元。其中,主张中钢设备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应对分包方河北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义贤所在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中标并获得中钢设备的委托。义贤所指派资深律师赵海娟、刘江川宇代理此案积极应诉。代理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从三个层面构建了完善的应对思路:第一,通过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资质证书等证据,证明中钢设备发包程序合法,分包方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第二,整理《安全专项检查记录》《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等材料,证实中钢设备已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实履行监管义务;第三,结合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说明事故直接原因是河北某公司未设置有效防护措施及李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中钢设备在分包方选择和施工安全监管方面均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更明确了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分包方之间的责任边界,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胜诉得益于义贤律师团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代理律师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精准把握《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劳务关系侵权责任的规定,并且有效区分了总包方的管理责任与分包方的直接责任。特别是在举证环节,代理律师系统性梳理了多份关键证据,形成无可辩驳的证据优势,为中钢设备免除责任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