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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待解 黄乐平主任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专访谈对策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5日下午11:29 作者:义贤编辑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少传统服务行业纷纷开通线上销售渠道,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网约家政服务等“网约工”群体不断壮大。企业用工灵活、网约工时间自由使这个新兴行业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但与此同时,涉网约工劳动权益纠纷也越来越多。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主任黄乐平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下在一些网约工行业中,“去劳动关系”用工形式花样百出,让外卖员等群体面临工资收入无保障、“五险一金”无着落、劳动权益受损害的现实。

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不仅涉及“互联网+”经济发展,更涉及法律问题、行业监管问题和社会治理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已有地方通过创新保险制度来破解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难题。

网约工权益保障之殇

李涛(化名)去年底以外卖站长身份入职北京一家科技公司(某外卖平台外包公司),负责管理海淀区某站点外卖员。入职后,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1月,李涛供职的公司以发放工资为由,让站长与外卖小哥在“订个活”微信小程序上注册,“当时没有多想,也没有细看‘订个活’究竟是用来干什么的。”李涛说,注册“订个活”后,他没想到自己由此变成了“个体工商户”。

根据“订个活”官方微信公众号介绍,这是一个“共享经济服务平台”,其简介写道,“‘订个活’财税优化解决方案一键创业成为个体工商户,通过‘订个活’平台与企业共享对接形成合作关系,破解企业用工风险。同时,采用‘订个活’模式,企业按照费用成本支出,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企业可以降低招聘成本、管理成本等用工成本,从而实现企业财税优化。”

黄乐平表示,科技公司、外卖站长/外卖小哥及外卖平台间原本是劳务派遣关系,科技公司招募外卖小哥/外卖站长,然后再派送到外卖平台公司配送外卖。科技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外卖平台公司为用工单位,外卖小哥/外卖站长是劳务派遣工。但外卖小哥注册“订个活”后,这种典型的劳务派遣关系被改变了。

“外卖小哥/外卖站长在该App上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后,虽然其工作内容等没有变化,但其法律地位发生了转变。‘个体工商户’属于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市场主体,具有‘企业类’商事主体的特质内涵。因此,外卖小哥/外卖站长从科技公司劳务派遣工变成了合作方,与其劳务派遣关系成了普通的商事合作关系。”黄乐平说。

李涛说,随后因骑手装备丢失等问题,与公司之间因扣工资问题引发纠纷,遂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黄乐平分析说,如果外卖员群体与网络平台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那么网络平台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大大降低用工成本,撇开加班费不说,可以省去为外卖员群体缴纳“五险一金”等大笔开支,大大降低用工风险。如果外卖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患职业病或致第三人损害,公司也不用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对外卖员群体而言,若与网络平台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其劳动权利不受劳动法保护,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与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不受劳动法约束,一旦被解雇,也无法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去劳动关系化”的法律问题

黄乐平表示,目前,通过将外卖群体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的方式来规避劳动关系的事件并不常见,但之前普遍存在许多网络平台公司通过劳务协议、承揽合同、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情形。外卖行业的特殊性+用工方式的隐蔽性构成了花样百出的“去劳动关系化”用工形式。

李涛表示,外卖行业不签劳动合同是常态,也可能是趋势。“有些人可能需要‘五险一金’的保障,但有很多人只想自己到手的钱多一些,并不担心会遇到工伤问题。”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与北京义联社会工作事务所于去年12月发布的《非正规就业工伤权益保障情况调查研究报告》对北京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员、同城速递员进行问卷调查显示,劳动者自身权利意识较弱,自身用工关系模糊,工伤保险缴纳率低,商业保险成为其主要保障。报告显示,这部分劳动者普遍缺乏对工伤保险政策的了解,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企业方处理态度消极,32%的受伤受访者所在企业对工伤事故置之不理,22%的企业敷衍了事。

黄乐平认为,面对强势的平台或公司,外卖员群体始终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其要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非常艰难,因为他们大多数人在就业市场上没有太多选择,签订何种形式的用工协议,他们也并不具备议价权。

黄乐平表示,考虑到现在就业需求对外卖员而言属于“刚需”,建议无论是平台或者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了什么样的协议文本,外卖员在签署协议以及履行协议时应务必仔细看清楚内容后再签署;在任何App或网站注册信息时,应先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然后再输入相关信息,针对拿不准的事项,应当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并将涉及用工内容的条款拍照存证。同时,还要保留好工作证件、工资条、考勤表、工作服等一切可以证明双方用工权利义务的证据,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做好必要准备。

新业态用工模式在突破

李涛表示,目前其已通过众包形式转移到另一家外卖平台,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他十分希望能有一份社会保险作为保障。

前不久,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作部部长金善文指出,当下,越来越多的职工从传统行业进入“三新”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就业形态愈加多样,“三新”领域劳动就业呈现新的特征,比如企业扁平化、平台化,雇主身份不清;从业人员个体化、分散化、劳动关系复杂;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沟通信息化、碎片化,组织联系松散等。

金善文说,一些平台就业、灵活就业群体未建立标准化的劳动关系,导致其入会资格还存在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此外,这些群体的一大显著特点是流动性强,分散流动的就业方式使得组织起来难度加大。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以劳动关系作为前提。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乔庆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应当重新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打破现行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保险参保与否的标准,将工伤保险去劳动关系化。

今年2月印发的《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 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强调,在稳定农民工就业方面,要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浙江省在今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允许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等方式,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出台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将“快递骑手”“外卖小哥”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先对这类从业人员参加单险种工伤保险,再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转由保险承担。通过建立“单险种工伤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1+1’相结合”的模式,在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大幅降低了新业态企业的用工风险,构建政府、商业保险、新业态企业三方协作共担机制。

此前,浙江省湖州市也制定《关于试行快递企业等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创新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1+1”(单险种工伤保险+补充商业保险)保障模式,着力破解该群体“因伤致贫”难题,化解企业重大职业伤害风险。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任文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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