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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贤新闻

义贤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1日下午5:42 作者:义贤编辑

      中房开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与北京某孵化器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中房开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败诉,中房开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于二审程序中委托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代理,我所指派戴伟律师作为该公司及子公司上诉的二审诉讼代理人。该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发回重审。


      戴伟律师代理该案后,经过认真研究案情,细心查看证据,严谨分析法律关系,厘清了双方争议事实的焦点。首先,戴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中房开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租方)所承租房屋是否有合法的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以及是否合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这将决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将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不同走向。被上诉人(房屋出租方)如果没有合法的建设规划手续与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依据《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发生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因合同无效而蒙受的经济损失。其次,一审判决在采信、认定证据效力上存在问题。声称作为产权方的第三人提供了一份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但该产权证上的地址与涉案房屋所在地址并不一致,无证据关联性特点。一审判决却采信了某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涉案房屋所在地名与第三人提供产权证上的地名为同一地址的证明,据此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戴伟律师经查询《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并在相关政府网站上查询北京市规划委及公安局机构职责,指出地名命名审批权限属于北京市规划委,门牌楼牌的设置权限属于北京市公安局,故派出所无权出具相关证明,其出具的证明从证据相关性、出具主体的合法性等角度来看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应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二审中,戴律师从以上角度进行了辩论与说明,强化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合法性、正当性。 


      在认真分析案情、补充提供证据的基础上,戴伟律师在二审的辩论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该案现已进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