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0日下午5:17 作者:义贤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发布
一、病假与医疗期该如何区分?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再结合《劳动法》第29条之规定,医疗期是企业不得因员工生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不再雇用的保护期间。这个期间与劳动者的实际工龄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依据工龄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病假是生病的劳动者恢复健康所需要的接受治疗及实际休息的时间,它不是一个法定的固定期间,而是根据每个生病的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确定,是一个生理概念。
医疗期跟病假不完全等同,有时员工累计请病假的时间会超过其依法可以享受的医疗期,有时两者是重合的。如果一个劳动者法定的医疗期满以后身体仍未康复,根据医生的诊断仍需要休息的,只要他符合所在单位请病假的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还是可以继续休病假的,但是却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内的病假待遇。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的医疗期限如何计算?
在实务中,员工如果连续休病假,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自然不会存在问题。但更多的时候,员工的病假是断断续续产生的,此种情形如何计算医疗期呢?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9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即医疗期的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到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以此类推。
三、医疗期是按天计算还是按月计算?
员工医疗期是按月计算还是按天计算需要分情况而定,我们举例来说明。若如某员工的医疗为3个月,2016年6月1日开始休病假,连续请病假的话,则2016年9月1日医疗期届满,此时即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若员工在6个月的病休时间内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病休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即该员工在12月1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期届满,此时即是按天计算。
四、职工在医疗期内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我国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的规定见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亦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里的“有关规定”并未明确,从立法背景和宗旨来看,应该是地方省级政府出台的关于医疗期病假工资的有关规定。就北京地区来说,《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但该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北京市的仲裁委或者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一般会倾向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员工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