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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期【HR法务周刊】

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0日下午4:40 作者:义贤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发布

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0年进入某医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担任销售职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为北京。2012年3月29日,某医药公司口头通知王某将其岗位调至山东,王某得知后并未同意。2012年4月21日,某医药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王某未到驻区工作,亦未到公司报到,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请求,连续旷工超过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王某认为该医药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去该医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结果】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某医药公司调整王某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双方劳动合同内容,理应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充分协商。王某不同意调换工作地点,且双方最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某医药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最终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医药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不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1、双方协商一致调岗,包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进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5、女职工怀孕的。


除了后四种情形外,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当然,若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员工王某没有出现上述用人单位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任一种情形,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也未发生变化,因此某医药公司要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必须与王某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不能单方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现某医药公司单方调岗后,即以王某未到新岗位报道构成旷工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仲裁委裁决认为,某医药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只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即可,而没有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精神相违背,应当属于错误裁决。